唐山市路北区盛唐之光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内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相关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此案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元(1025元)上缴财政;2、没收生产工具电炸炉1个、盘子7个、大米半袋、花生油半桶;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