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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唐山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市民举报可获奖励!
来源: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发布日期:2019-1-28   编辑:路北文明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公安局

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线索,确保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百元至2千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千元至5千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破获重大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千元至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通过举报,破获重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案件的,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视情给予举报人重奖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六、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七、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核实或侦办的;

  (二)、举报人为公、检、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532023,253200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956号,邮政编码063000。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以各自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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